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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单位新会计制度给审计监督带来的新变化

财政部于2013年12月公布了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以下称新会计制度),从2014年1月1日起施行。新会计制度的出台对于全面核算行政单位资产负债状况,规范会计核算,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审计监督工作必须与时俱进,以新会计制度施行为契机,认真开展好行政单位的审计监督。

一、新会计制度的主要变化

核算更加明晰。新会计制度一级会计科目34个,比原来的一级会计科目增加12个。明细科目也更加细化,如资产基金科目下设:预付款项、存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政府储备物资、公共基础设施,以此全面核算净资产分布情况。

扩大了权责发生制应用范围。对部分经济业务实行权责发生制,对应收账款、应缴税费、应付职工薪酬、应付政府补贴款、长期应付款等科目按权责发生制核算。

扩大“双分录”核算范围。为解决会计核算目标实现的问题,规定对会计事项既可以按收付实现制基础核算收入和支出,也可以按“双分录”全面核算资产、负债。如:在建工程、无形资产、政府储备物资、公共基础设施、存货、预付账款六个科目,采用“双分录”记账。

完善财务报表体系和结构,改进了资产负债表的结构,在收入支出表中增加了反映单位结转结余调整变动的项目,增加“财政拨款收入支出表”,专门反映行政单位在某一会计期间财政拨款收入、支出、结转及结余情况的报表。

二、新会计制度施行后审计监督应实行“五关注”

1、高度关注资产、物资出租出售的收益情况。原行政单位会计制度规定,对出租出借的国有资产收益实行收付实现制,一些行政单位以未收款为由,将资产收益长期不入账,或用公务接待费直接抵扣国有资产收益等。新会计制度规定,行政单位应当在资产、物资已出租、出售时,按照应收未收金额入账,这样就从根本上解决了隐瞒国有资产收益的问题。在审计中应从总体上摸清行政单位资产、物资出租、出售情况,依据出租出售合同进行认真清理,看是否依据合同收款时间记入“应收账款”,已收回的资金是否按规定核算“应缴税费”和“应缴财政款”等,以确保国有资产收益不流失。

2、高度关注资产、材料的核算、管理情况。一是审查各单位对新增加的固定资产是否实现了“两套账“管理。新会计制度增加了 “在建工程” 科目,规定行政单位的基本建设、固定资产投资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单独建账、单独核算的同时,至少按月并入财务“大账”中有关科目进行核算,以保证行政单位会计信息的完整性。二是审查资产、材料是否全部纳入了财务账内反映。新会计制度规定行政单位的固定资产、材料必须全部纳入财务账内,并规定了不同的成本计价方式。办法明确规定接受捐赠、无偿调入的固定资产、材料在没有相关凭据也未经评估,又没有市场参考价的情况下,应当按照名义金额入账,其要义是只要达到了固定资产标准,购进和接受捐赠的材料都必须纳入财务账内核算。在原旧制度下,一些单位以接受捐赠、无偿调入固定资产、材料没有成本价入账为由,不纳入财务账内管理,所出租、变卖收入转为“小金库”,形成资产流失;三是审查无形资产是否按规定入账,主要审查能够分清支付价款中房屋及构建物支付的土地使用权部分是否纳入了无形资产,对不构成相关硬件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的软件以及著作权、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是否记入无形资产。无形资产的摊销是否按规定核算,其变卖的无形资产收入是否全额纳入单位账内反映等。

3、高度关注“公共基础设施”管理情况。公共设施是由行政单位占有并直接负责维护管理、供社会公众使用的工程性公共基础设施资产,包括城市交通设施、公共照明设施、环保设施、防灾设施、健身设施、广场及公共构筑物等其他公共设施。其管理、核算内容与固定资产相同,不同点在于资产属于社会公众使用。审计中重点关注是否按照规定核算和管理,有无因公共设施管理、核算不到位,造成损失浪费和将公共设施的变价收入用于本部门使用,套取资金用于“小金库”等问题。

4、高度关注政府储备物资。政府储备物资主要核算行政单位直接储存管理的各项政府应急或救灾储备物资等。审查的要点是:负责采购并拥有储备物资调拨权力的行政单位是否将物资全部纳入财务账内反映,核算是否规范;计价是否准确,计价原则与固定资产与材料的基本一致。其不同点储备物资是一般为常见物资,至少可以确定市场可比价格,因此不能用名义金额。对政府储备物资的管理进行重点核实,各项储备物资是否有健全的内部控制管理制度,物资的盘亏、盘盈及变价是否核算准确,是否按规定的程序进行处置。

5、高度关注财政拨款结余。新会计制度规定,行政单位年度决算时,应将财政拨款资金结余进行归集,将结转结余、年初余额调整、归集上缴、单位内部调剂、剩余结余等转入财政拨款结余。审计中应重点关注行政单位是否按规定将应转入的各项结余款是否全额纳入财政拨款结余,有无直接通过往来资金列收列支,将收入直接抵扣支出等问题,或者将收取下属单位上缴的资金或内部调剂的资金藏匿于往来款等问题;二是对财政拨款结余是否按照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分别进行核算,有无将项目支出的结余款,转入基本支出结余款,或者挤占、挪用项目资金弥补经费,导致项目支出结余不实等问题。对行政单位基金收支也应认真审查,是否专项核算,是否按基本支出、项目支出进行明细核算。

行政单位会计制度将相关要求进行了整合完善,可以更好地适应公共财政改革与发展需要。新会计制度为建立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奠定了基础。同时,也为审计部门监督行政单位的财务规范管理提供了制度保障。审计部门加强对新会计制度的学习和研究,有利于揭露行政单位的重大违法违纪问题,以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不断深入。(易继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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