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淀区审计局行政职权运行责任事项——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
发布时间:2017-12-27 | 浏览次数:次 |
【职权名称】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
【职权编码】G3000500
【职权类型】行政检查
【依据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时,有权就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有关证明材料。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协助审计机关工作,如实向审计机关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发布号令】主席令第48号
【行使层级】市级、区级
【权限划分】分条件办理
【权限划分说明】在各自审计管辖范围内办理
【市主管部门】市审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