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淀区审计局行政职权运行责任事项——向有关地方、部门、单位进行专项审计调查
发布时间:2017-12-27 | 浏览次数:次 |
【职权名称】向有关地方、部门、单位进行专项审计调查
【职权编码】G3000400
【职权类型】行政检查
【依据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第二十七条:审计机关有权对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向有关地方、部门、单位进行专项审计调查,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报告审计调查结果。
【发布号令】主席令第48号
【行使层级】市级、区级
【权限划分】分条件办理
【权限划分说明】在各自审计管辖范围内办理
【市主管部门】市审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