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淀区审计局行政职权运行责任事项——要求被审计单位提供资料
发布时间:2017-12-27 | 浏览次数:次 |
【职权名称】要求被审计单位提供资料
【职权编码】G3000300
【职权类型】行政检查
【依据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审计机关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按照审计机关的规定提供预算或者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财务会计报告,运用电子计算机储存、处理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电子数据和必要的电子计算机技术文档,在金融机构开立账户的情况,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被审计单位不得拒绝、拖延、谎报。
【发布号令】主席令第48号
【行使层级】市级、区级
【权限划分】分条件办理
【权限划分说明】在各自审计管辖范围内办理
【市主管部门】市审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