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淀区审计局行政职权运行责任事项——通知财政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暂停拨付与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直接有关的款项
发布时间:2017-12-27 | 浏览次数:次 |
【职权名称】通知财政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暂停拨付与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直接有关的款项
【职权编码】L3000100
【职权类型】其他职权
【服务对象】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基金会法人;民办非企业法人;其他组织
【依据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第三十四条,第三款: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正在进行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制止无效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通知财政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暂停拨付与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直接有关的款项,已经拨付的,暂停使用。
【发布号令】主席令第48号
【行使层级】市级、区级
【权限划分】分条件办理
【权限划分说明】在各自审计管辖范围内办理
【市主管部门】市审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