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淀区审计局行政职权运行责任事项——处理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
发布时间:2017-12-27 | 浏览次数:次 |
【职权名称】处理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
【职权编码】L3000500
【职权类型】其他职权
【服务对象】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民办非企业法人;其他组织
【依据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违反预算的行为或者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行为,审计机关、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区别情况采取下列处理措施:(一)责令限期缴纳应当上缴的款项;第二项,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违反预算的行为或者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行为,审计机关、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区别情况采取下列处理措施:(二)责令限期退还被侵占的国有资产;第三项,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违反预算的行为或者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行为,审计机关、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区别情况采取下列处理措施:(三)责令限期退还违法所得;第四项,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违反预算的行为或者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行为,审计机关、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区别情况采取下列处理措施:(四)责令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第五项,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违反预算的行为或者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行为,审计机关、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区别情况采取下列处理措施:(五)其他处理措施。第四十六条: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审计机关、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区别情况采取前条规定的处理措施,并可以依法给予处罚。
【发布号令】主席令第48号
【行使层级】市级、区级
【权限划分】分条件办理
【权限划分说明】在各自审计管辖范围内办理
【市主管部门】市审计局